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是不應該發(fā)生的,但是犯錯者并無惡意,是無心造成的,屬于“誠實的失誤”。 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承擔責任,但是是屬于工作態(tài)度問題,并沒有違背學術道德。 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 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fā)生了,存在主觀惡意,違背了學術道德,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學術不端行為將對其日后學業(yè)生活乃至就業(yè)產生重 大影響[2] 。 此類誠信機制的加入,將對大學生行為起到 顯著的約束作用,促進道德誠信自律意識的養(yǎng)成。 其次, 各大高校應構建完備的科研評價機制。
”趙延東對記者說,“這一結果有力地說明,學術不端行為不僅會敗壞學術風氣,還會對新一代研究者產生一種極惡劣的‘示范’效應。 那些在充斥著這種不良風氣的環(huán)境里成長起來的學子們,很容易受到學術不端行為的引導,形成錯誤的價值觀念。
從時間上說,學術不端問題曝光數量較多的年份是2004年至2009年,年均5起,另外一個高峰年份是2016年,有10起學術不端案例被媒體披露。 針對學術不端問題,課題組的建議之一是,在對腐敗問題保持高壓態(tài)勢的背景下,學術界對于自身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也要敢于“亮劍”,以“零容忍”態(tài)度查處各類學術不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