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中的;捏造、篡改、剽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這不包括誠實的錯誤和對事物的不同的解釋和判斷。 根據(jù)教育部發(fā)布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偽造科研數(shù)據(jù)、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中國科協(xié)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工作委員會提出了我國學術不端行為的七種表現(xiàn)形式:抄襲剽竊他人成果、偽造篡改實驗數(shù)據(jù)、隨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復發(fā)表論文、學術論文質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負責任、學術評審和項目申報中突出個人利益、過分追求名利和助長浮躁之風。 在中國著名生命科學家鄒承魯看來:在我國學術上的不端行為還應包括偽造學歷和工作經歷、貶低前人成果、自我夸張宣傳、一稿多投、在自己并無貢獻的論文上署名、為商業(yè)廣告作不符合實際的宣傳等。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jù)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通知強調,高等學校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jù),明辨是非,規(guī)范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 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調查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并予以保護。
2019年5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正式發(fā)布了《學術出版規(guī)范 期刊學術不端行文界定》行業(yè)標準(CY/T 174-2019),規(guī)定于201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該標準對論文作者的剽竊、偽造、篡改、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復發(fā)表、違背研究倫理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分類和界定,對審稿專家和編輯者的違背學術道德、干擾評審程序、違反利益沖突規(guī)定、違反保密規(guī)定、盜用稿件內容、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分類。.